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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作者:黑龙江省卫生监督网转贴自:黑龙江省卫生监督网点击数:3064更新时间:2004-9-22文章录入:webmaster]【分类号】4071068807【标题】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Health standards for Radiation workersGBZ98-2002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内、外照射(包括在医疗机构、核电厂,含放射性的厂矿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应用
放射卫生法规洛阳市卫生监督中心• 我国放射卫生法规的发展过程:• 四个标志性的法律、法规:• 1960年《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 198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5年《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 • 2001年《中华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准备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到山西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站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检查合格者,方能从事放射工作。2、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到山西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站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医学检查。在本公司内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一年内,再参加一次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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